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恢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159号。
负责人:李鸿运,行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保险公司裙楼。
法定代表人:薛利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华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东沙河桥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郑平庄,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利文,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郭小敬,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郑平庄,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华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薛利文、郭小敬、***、郑平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后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登记在薛利文名下车牌号为豫H×××××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及豫H×××××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拍卖,其中豫H×××××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以人民币7400元成交,豫H×××××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以117500元成交。除上述查明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立案后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孔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