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保险公司裙楼。
法定代表人:薛利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81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5581元及利息(利息以155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等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利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梁小云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