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2日,汉族,住焦作市温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利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1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具体查询执行情况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等。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利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