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
被执行人: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与人民路。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20)豫08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执1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