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57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98654486,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牛山广场1号楼19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3年3月2日,反诉原告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