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703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牛山广场1号楼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98654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仙桥路333号1栋1单位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123445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3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迳付受理费365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其在当地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珠海福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