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云7101民初167号
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经开区洛羊巨群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计1239.5元,由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 睿
书记员 罗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