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民终917号
上诉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穷尽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坤 审判员  胡荣 审判员  田田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