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904号
申请人: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5702W。
法定代表人:杨丽燕。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住址:重庆市渝**
申请人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6102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杨丽燕(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75********)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西山区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丽燕(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75********)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西山区不动产权第××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61025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陶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