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92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拓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林行,系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关喆,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