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民终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398.95元及利息(以320039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2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13万余元,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在淅川县九重镇陶岔风情社区安置项目的工程款329万元。2022年4月14日本院向九重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九重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329万元予以扣留。经九重镇人民政府反馈,目前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剩余工程款已被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2022年4月21日,向淅川县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2022年4月18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三、2021年4月18日向淅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
四、2022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说明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288834.8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288834.8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唐坤博
执行员  袁鹏飞
执行员  李 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