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监3号
原审原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北京大道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98207560N。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邓州市***公学,住所地邓州市**乡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81MJG554917T。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董事长。
原审原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邓州市***公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138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