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8706号
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邓州市张楼乡***13组207国道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MA456DTT9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集聚区孵化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98207560N。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邓州市南环路西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670087969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63元,由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