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巧,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纺织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39555C。
负责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南航南阳基地南航大厦一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94555734。
负责人:倪文才,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