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1341号 原告:***,男,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纺织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3955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野县前高庙乡第一中心小学校,住所地新野县前高庙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9092534607C。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李新华,住新野县。 被告:**,住新野县。 被告:**,男,31岁,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前高庙乡第一中心小学校、李新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5945.4元及利息,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被告新野县前高庙乡第一中心小学校因校舍急需新建、改建,***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被告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原告为***提供护窗、不锈钢栏杆等工程,总价款为42945.4元。原告按照要求安装并经验收合格,且被告新野县前高庙乡第一中心小学校已投入使用。后***支付7000元工程款,余款35945.4元未付。2020年,***突发疾病死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且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该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