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5448号
申请人:河南省郑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纪鹏,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二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郑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郑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32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郑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2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136元,已由申请人河南省郑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井柏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