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张远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5民初2272号
原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院12-1号楼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9847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6日生,住登封市。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张远行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民事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远行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第一百六十二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高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