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2025号
关于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824996.11元,分别于2018年2月3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余款3824996.11元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付清。二、如果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则还应当向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且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应当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四、案件受理费64475元,减半收取322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38元,由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93234.1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杨朋涛
书记员 周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