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397号
原告: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心西路与龙兴南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朝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翠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76号院盛世卧龙城小区3号楼商业76-28。
法定代表人:韩金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价值617766.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原告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价值617766.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