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郑州市金岱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
法蒂代表人:杨荣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金岱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56元,由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