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0163号
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连锐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可,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楼****
法定代表人:周利霞。
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