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59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连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可,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豫0192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航空港区相州街62号1号楼11层1102号【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12092号,面积为87㎡】的房产。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航空港区相州街62号1号楼11层1102号【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12092号,面积为87㎡】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静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