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594号
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连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可,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
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12092号,该房产坐落于航空港区相州街62号1号楼11层1102号,面积为87㎡。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为1065119192021001615、担保金额796,759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航空港区相州街62号1号楼11层1102号【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12092号,面积为87㎡】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静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