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联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5***5号
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辰路30号紫楠花园5号楼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303086(1-2)。
法定代表人:连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
被告:河南星联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崇德街南、玉裁一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5***78137H(1-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联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联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联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联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8元,减半收取10849元,由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