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