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商务内环。
法定代理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璩晓平、杨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口市体育中心,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常贺,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南美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执13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周口市体育中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刘 弋
审判员 郭金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海峰
书记员王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