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8367号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段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