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81号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木棉路19号北航科技园4幢1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商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刘闺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