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054号
原告: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关办事处周公路社区豫通北街办公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商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盛邦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