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财保22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商会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9210720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3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劳卫路2号院3号楼一单元6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EY0E6XN。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3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豫0329财保222号民事裁定,对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620000元。被保全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供洛阳高新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307号、308号、401号、408号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洛阳高新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307号、308号、401号、408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