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鸣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900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81号院2号楼3单元11号。
被执行人:河南鸣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荆梁街42号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中,男性,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鸣博置业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