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1202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仁许,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附**文化嘉园****。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进中,任公司经理。
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西头iv>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民终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岭
代理审判员 :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