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488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81号院2号楼3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进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鹏灿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田鹏灿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