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0民终3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31日生,住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号附*号文化嘉园*座***户。
法定代表人:封仁许,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冯进中,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五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智达公司及中原五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租房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正。
智达公司、中原五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或恢复原状和赔偿租房损失26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原告***在位于长葛市××水路××号,由其单位提供的土地上自建砖混结构2层房屋一座。2004年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号为长葛市房权证长字第××号。2015年1月被告智达公司取得位于长葛市××水路中段东侧、××街西段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该土地与原告的房屋系相邻关系。2015年4月15日,长葛市城乡规划局给被告智达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5月16日长葛市城乡规划局给被告智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书记载建设单位为被告智达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中原五建,施工工期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31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破碎锤等机械,原告发现自己的住房出现裂缝后于2014年10份搬离上述住房。被告建筑的房屋共计11层,已竣工并进行销售。2017年11月29日,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实地勘测后做出豫顺司鉴[2017]质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申请人(***)建筑物自身存在内在缺陷,是建筑物目前损害的主要因素。在申请人建筑物自身抗力较低的情况下,第一次基础开挖对沉降变形有加重作用,是建筑物损害的次要因素。在申请人建筑物自身抗力较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施工外力振动造成原有损害扩大,是建筑物损害的另一个次要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的房屋受到损害经相关机构鉴定,被告的施工行为是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次要因素,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对其房屋损失的价值,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向其释明,原告仅请求被告对其房屋恢复原状或进行修复和承担其租房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或恢复原状,修复到何种程度,被告施工前房屋的状况是什么,被告应恢复为什么状况,原告均没有明确的标准。原告仅请求由被告进行修复或者恢复原状是不适当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26400元,因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提供相应的房屋损失数额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对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师***、***作出调查笔录一份,该笔录显示本案房屋维修加固费用大概需35700元。智达公司、中原五建认为其施工行为对***房屋没有影响,对该房屋的维修加固费用不认可。本院二审期间,***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自2014年10月份在其房屋内租住,***提交有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其曾支付2000元技术服务费。智达公司、中原五建对证人证言及收据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智达公司、中原五建的施工行为是造成***房屋损坏的次要因素,智达公司、中原五建应当对***房屋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有效证据,***房屋损害后产生的房屋修复费用、租房费用确实存在,有损害即应有救济,为制裁侵权行为,有效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全案案情,本院酌定智达公司、中原五建支付***因房屋受损产生的修复费、另行租房居住、鉴定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
综上所述,对***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不能成立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各项费用3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河南智达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铮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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