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8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林州市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付全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北关中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闫贵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生,住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林州市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款1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2018年3月11日、2018年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