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5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北关小池村中街。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5民终4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
审判员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戚寒箫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