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87342-3,住所地河南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贵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7736-5,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张震
代理审判员*曼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