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55023193。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庭外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时撤回对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4执1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