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624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睢县。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口西.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3735502331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624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