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4财保587号
申请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平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550231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丘县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80309273L。
申请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东侧翰林公馆1#楼一层101房[预售许可证(2014)房预售证第023号]。申请人提供了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东侧翰林公馆1#楼一层101房[预售许可证(2014)房预售证第023号,价值884.759万元部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