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24民初98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11077813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5160311001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55023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31060305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县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803092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