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787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轲,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55023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郑州市予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百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