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31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成,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孙雨,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冉,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办事处三官庙村委会、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