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77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闯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超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曲沟镇世纪大道锦绣园北区2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超,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县超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呼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