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92执3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25元。因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8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1年12月9日向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于2021年11月30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林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当次程序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