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003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852840.6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