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执保245号
申请人: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裕溪河桥南100米,组织机构代码79014992-5。
法定代表人:潘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火车站居委会团结东路朝阳派出所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3437978N。
法定代表人:汤玉文。
被申请人:武必才,男,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必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必才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斌以其个人名下房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必才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必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晓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