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26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