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26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