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503行审10号
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纱厂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300559045X7。
负责人李文兵,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祯,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五街卫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060553XB。
法定代表人宋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北执罚决字[2019]第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被申请人在安阳市安楚路豫北蔬菜市场东侧违法建设门面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并送达安北执罚决字(2019)第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8日作出并送达安北执催告(2019)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被申请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安北执罚决字(2019)第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内容为:1、缴纳罚款壹拾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账号:41×××88);2、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了案前提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中提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单、签收回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手续、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安北执罚决字[2019]第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北执罚决字[2019]第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纪静静
审判员 陈新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鹏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