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执1692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五街卫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060553XB。
法定代表人宋祥,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